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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少年作家学会“文学义工”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2日 ⁄ admin ⁄ 评论数 0+ ⁄ 已影响 +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华少年作家学会(以下称本会)的公益活动,加强对“文学义工”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学义工”,是指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参加并协助本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本会“文学义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文学义工”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成为本会“文学义工”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2、热心公益文化事业;
  3、能够服从本会工作安排和管理;
  4、具备为本会各类公益活提供自愿服务的能力和时间。
  第五条:“文学义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参与与本会相关的其他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条:“文学义工”的权利:参加本会提供的相关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技术优势和保障;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文学义工”的义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公益项目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不得以本会“文学义工”身份或本会名义从事任何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维护本会“文学义工”形象和本会的声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本会常年接受“文学义工”加入申请。
  第九条:“文学义工”可根据中华少年作家网(www.snzj.org)公布的信息,在线下载或到办公室索取申请表格。申请表可直接送到办公室,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第十条:“文学义工”经审核批准后,即成为本会注册“文学义工”,可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文学义工”若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文学义工”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本会注册的“文学义工”,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凡“文学义工”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文学义工”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本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文学义工”,会将“文学义工”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和在本会的网站上进行宣传推介、颁发荣誉证书,本会做为公益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的场所,为“文学义工”作实习鉴定。特别优秀的“文学义工”,经双向选择,在本会招聘工作人员时有优先聘用,申请本会的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条款和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况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华少年作家网/作者:若近)

责任编辑:文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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